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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毒并容留他人吸毒 以身试法获刑三年三个月
时间:2020-04-24 18:54:19  来源:

  本网讯4月21日,射洪市人民法院院长杨清明担任审判长,与刑庭庭长袁小艳、法官岳飞鹏依法组成合议庭,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覃某某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并当庭宣判。被告人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数罪并罚,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覃某某系吸毒人员。2018年至2019年期间,在其住所太和镇某小区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,并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地吸食或注射毒品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,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,属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;被告人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注射、吸食毒品海洛因或冰毒,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应予支持。被告人覃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;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被告人覃某某有犯罪前科,可以酌情从重处罚。综合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当天,杨清明院长还独任审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,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(全媒体记者袁田)

  法官说法:

 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,既可以是主动提供,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;既可以有偿提供,也可以无偿提供;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,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。

  毒品不仅会危害人体健康,传播多种疾病,更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,扰乱社会治安,破坏社会稳定。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莫沾毒品,莫交毒友,珍爱生命,远离毒品,切不可以身试法。

  法条链接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: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  编辑:许俊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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