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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我市网民马某(化名)因在QQ群里发布涉恐不良信息,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民警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,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。
据办案民警介绍,马某(化名)因在市某融资公司内融资,后来因融资公司出现问题,融资本金不能取回。5月5日下午6时,马某在其公司的电脑上用自己的QQ在一个名叫“汇丰维权”的QQ群内发表“我们干脆去炸××地方算了”的言论。马某发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恐不良信息很快被河东公安分局掌握。
经查,马某今年51岁,在安居区某企业工作,平时喜欢上网聊天。近日,他进入一个名叫“汇丰维权”的QQ群,事发当天在QQ群里发布涉嫌恐怖的不良信息,纯属口舌之快,并无其他目的,没想到自己的玩笑信息触犯了法律。现在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的后悔。(图为马某在接受采访)
当前网络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,但有少数网民在网络论坛发帖时,为图一时之快,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。有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和单位,也有的在网上散布了一些不负责任的不良言论,损害国家机关信誉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。“在网上论坛中自由抒发自己情感和想法时,必须为自己公开发表的言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。
警方温馨提示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,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及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;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、自残、自杀等严重后果的;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,又诽谤他人的;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